延安中院一法官违法解封帮执行人转移上亿资产

      近日,一起没有任何法律争议的执行案件,让陕西延安的案件当事人贺宝宁却陷入了极度的困惑之中。法院本该十拿九稳地就能执行到位的借款,却被执行局副局长的徇私枉法、一番暗箱操作后,变相“协助”被执行人在短期内将两亿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让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资产,从而使申请人感到绝望。李长东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贺宝宁欲哭无泪,多次前往延安中院找党组书记、院长刘群、纪检书记罗致进行追问,均以刚刚任职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这让他再次感到无望和迷茫。
     据调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判决王延峰等被告归还贺宝宁5326万元,由于借款人一直未履行承诺,申请人贺宝宁2019年8月向延安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当即组织执行,并于2019年10月11日,查封了延安长胜建筑公司应收账款上亿元,查封期三年。
     延安以红色革命圣地闻名于世,无疑是全国乃至世界人民的敬仰和向往的地方。然而,这么神圣的地方,却出现大跌眼镜的龌龊事,不得不让人对延安法治环境产生怀疑。作为延安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长东,理应执法公正、司法为民,积极解决群众矛盾,为创造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带头作用。然而,他却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手遮天,在案款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尚未执行终结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长盛公司的债务人延安新区投资开发公司发出了(2019)陕06执16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私自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长盛公司到期应收账款的冻结措施。长盛公司的到期应收账款解冻之后,延安新区投资开发公司迅速将30余套(约1亿元)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住宅和抵偿被执行人长盛公司,被执行人长盛公司立即将受偿的住宅和一亿元现金全部以抵债名义转移给他人以逃避执行。导致申请人欠账执行直接落空,实在令人目瞪口呆。为此,申请人贺宝宁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法院并没有对李长东进行问责和停职调查,依然在其岗位上履职,其背后究竟有多大的利益链令人浮想联翩。
     无奈之下,在申请人贺宝宁多次强烈要求下,并以书面材料呈上,延安市中院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以(2022)陕06执恢71号执行裁定恢复了对案件的执行,但是,由于执行局副局长李长东私自解除行为造成了长盛公司转移财产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导致申请人贺宝宁申请执行的近一亿元债权本息彻底丧失了执行保障。
      当事人贺宝宁气愤地说:“这个法官真胆大,敢拿法律当儿戏,背后必有巨大的利益交换,我曾向陕西省高级法院申诉,在督办未有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法院于2023年作出了(2023)陕执他17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榆林市中级法院执行。但至今仍未有任何结果。”
      当事人贺宝宁直指李长东法官和被告有巨大的利益勾连,并将自己的质疑和执行情况实名向法院纪检部门举报,同时也向省纪委、延安市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均未得到应有的查处。
      西安知名法律工作者白红卫坦言:“执行法官未告知当事人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查封的财产解封,涉嫌枉法办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当执行法官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向延安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让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也给延安中院普普法。”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薛峰说:“这是典型的枉法,滥用职权。贺宝宁说,李长东是一名老法官,人称‘李亿万’,延安中院已有多名法官因枉法受到处理直至被判刑,而李长东仍能逍遥法外,令人惊奇,难怪被执行人王延锋敢口出狂言说‘你们法院敢强制执行我,我就让你们领导先坐牢’”。
      红色延安,承载着伟大的革命历史,闪耀着永恒的光芒。他的精神永远铭刻在每一个中国人心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李长东的违法事实,相关部门将如何调查处理,大家拭目以待。

关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长东滥用职权的举报材料   

   我叫贺宝宁,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陕西延安人,身份证号610602197612200654,联系电话15891117777,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居民区163号。
现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长东在执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执169号案件(简称169号案件)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实名举报,请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检察建议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榆林中院强化169号案件的执行措施,以挽回由此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避免国家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将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愿意就举报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18日,延安中院就我与王彦峰、王唯越、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李静、王彦富、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盛公司)、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陕0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之后,因王彦峰等未能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我遂于2019年8月向延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立案受理,案件编号为(2019)陕06执169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万元以及利息(本息合计将近一亿元)。
     2019年8月23日,我与被执行人王彦峰等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延安中院本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然而,延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长东为了提高结案率,却违反法律的规定以(2019)陕06执1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2019年9月,由于王彦峰等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以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应收工程款清偿债务,于是,我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立即申请延安中院恢复执行。解除了延安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账户财产,按和解协议书延安中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盛公司)的债务人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新区投资开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长盛公司在延安新区投资公司的到期应收账款5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从而为民事调解书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执行保障。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延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长东在案款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尚未执行终结的情况下,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于2021年4月13日给被执行人长盛公司的债务人延安新区投资开发公司违法发出了(2019)陕06执16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长盛公司到期应收账款的冻结措施。长盛公司的到期应收账款解冻之后,延安新区投资开发公司迅速以100余套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住宅抵偿被执行人长盛公司约1亿元债务,被执行人长盛公司立即将受偿的住宅全部以抵债名义转移给他人以逃避执行。
     目前,延安中院虽然以(2022)陕06执恢71号执行裁定恢复了对案件的执行,但是,由于延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长东对冻结账款违法解除行为,造成了长盛公司转移财产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被执行人也再无其他有效资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导致我申请执行的近一亿元债权本息彻底丧失了执行保障。如果169号案件最终得不到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延安中院必须依法就其违法解冻被执行人长盛公司到期应付债权的行为向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我认为: 
    1.延安中院中院执行局副局李长东王彦峰等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我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情况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恢复执行,属于玩忽职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2.延安中院中院执行局副局李长东在明知在到期债权冻结期限未满,并且民事调解书债权尚未受偿的情况下,通过(2019)陕06执16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长盛公司到期应收债权的冻结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名举报,望检察机关对李长东依法立案调查,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榆林中院强化169号案件的执行措施,并建议延安中院改正普遍存在的以终结执行申请替代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以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替代中止执行裁定的违法行为,以挽回违法执行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避免延安中院最终承担巨额国家赔偿责任的不利局面。
     特此举报,以及时处理为盼!
     举报人:贺宝宁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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