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涉及84万股权分红款、217万转移财产分割及35万债务承担
巢湖市居民俞全胜因不服巢湖市人民法院(2024)皖0181民初1281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内容,已于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俞全胜在上诉状中不仅提出多项改判请求,更对原审审判员王家胜提出“审判不公、执法不严”的严厉指控,引发关注。
核心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部分内容并改判
上诉人俞全胜的核心诉求集中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上:
1. 分红款争议: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关于分红款的部分,改判被上诉人(前妻)肖利君返还其84万元人民币。俞全胜坚称,原判决认定的36万元返还金额存在重大错误。
2. 转移财产分割:要求分割被其指称由肖利君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435万元的一半,即217.5万元。
3. 共同债务承担:要求肖利君承担夫妻共同债务70万元的一半,即35万元的还款责任。
4. 诉讼费用调整:要求依法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判俞全胜负担31150元,肖利君负担34430元),并由肖利君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84万分红款争议焦点:股权转让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最大的84万元分红款,俞全胜在上诉理由中详细阐述:
股权转让事实: 其声称已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收到对价款,将婚前受让取得、委托他人代持的湖北佳恒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湖北矿山”) 1%股份转让给了案外人黄桂兰。转让后,其本人仅持有该公司1%股份。
因此,2020年4月28日之后,湖北矿山的分红款应由其本人和黄桂兰各按1%股份比例享有。
经统计,2020年4月28日后,双方账户合计收到分红款212万元。其中:
肖利君账户收到162万元(分4笔:2022年12月27日40万、2023年6月22日50万、2024年2月2日52万、2024年7月25日20万)。
俞全胜账户收到50万元(分3笔:2021年1月25日20万、2022年6月2日24万、2023年9月22日6万)。
资金去向与差额:俞全胜指出:
肖利君仅将其收到的162万元中的25万元转付给了黄桂兰(通过俞全胜账户),剩余137万元由其占有。
俞全胜将其收到的50万元中的25万元转付给了黄桂兰。
截至目前,尚有56万元分红款未支付给黄桂兰(应归属黄桂兰的份额)。
84万计算依据:俞全胜认为,肖利君应返还其本人应得的分红款份额为84万元。他承诺,若收到该款项,将从 中向黄桂兰支付差欠的56万元分红款。
对原审判决的质疑与法官举报
俞全胜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强烈表达了对原审审判员王家胜的不满,指控其“审判不公,执法不严”。主要质疑点在于原审判决未能采纳其关于2020年4月股权已转让给黄桂兰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导致将本应归属案外人黄桂兰的分红款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作出了其认为显失公平的判决(仅支持返还36万元)。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2024)皖0181民初12810号)曾作出包括要求肖利君返还俞全胜36万元分红款在内的多项判决,并判定案件受理费65580元由俞全胜负担31150元,肖利君负担34430元。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俞全胜提出的关于84万元分红款归属、435万元转移财产分割、70万元债务分担的诉求以及对原审法官的指控,均待合肥中院进一步审理查明。法院将依法对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判决。

章雁飞编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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