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邹艳芳投诉的云南省宣威国资公司与发改委两名公职人员的几起事例说起

       近日,邹艳芳投诉反映的云南省宣威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宣威市发改委国动办两公职人员法制淡薄、素质低下、霸凌百姓、胡作非为的土匪般卑鄙丑恶行径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即将引发亿万网民的热议与吐槽。
      事件一
     擅自违规发出《搬离通知》导致企业破产之警示。
     在商业租赁的严肃契约精神下,每一份合同都承载着双方的承诺与期望。当承租方依据合同条款,明确有续租的优先权时,这份权利便如同一道法律的护盾,保护着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宣威国资公司的行为却与这一契约精神背道而驰。

     在租赁合同尚有近一年才到期的情况下,宣威国资公司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违规发出了《搬离通知》。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无疑给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试想,一个稳定的经营环境对于商家而言何其重要,它关乎着日常运营的连续性、客户信任的积累以及市场口碑的建立。而今,这一切因一纸不合时宜的通知而被迫停产,损失惨重。

   事件二、宣威市国资公司违规操作损害公信力事件剖析

     2025年4月,宣威市的一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起事件的核心在于宣威市国资公司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续租权,并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操作,严重损害了国家单位的公信力和形象。

     据了解,邹艳芳作为取水许可证的持有者,在原合同约定的续租权有效期内,本应享有合法的续租权益。然而,宣威市国资公司却擅自向宣威市行政审批局发函和手写条子,声称已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准许邹艳芳延续办理取水许可证。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经核查,宣威市国资公司实际上是在2025年4月16日才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之前,其已经采取了行动,试图剥夺邹艳芳的合法续租权益。

    这种擅自行动、谎报事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更违背了法律法规。作为国有单位,宣威市国资公司本应以身作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然而,其此次的违规操作,却严重损害了国家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此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国家单位公信力的深思。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国家单位的行为举止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旦其行为出现偏差或违规,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其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因此,加强国家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此事件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对国家单位行为的监督。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国家单位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宣威市国资公司的违规操作不仅损害了邹艳芳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国家单位的公信力和形象。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加强国家单位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事件三:
        霸凌行径与法治精神的背离

     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每一起事件都应遵循法律的程序与原则进行公正处理。然而,2025年4月29日上午9时55分左右,在“301”场地发生的一幕,却让人不禁对个别公职人员的行为产生质疑。宣威市国资公司的江健与宣威市发改局国动办的龙绍敏,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尚未揭晓的情况下,竟公然采取了一系列恶强霸道的行动,其行为之恶劣,令人咋舌。

     监控视频中,他们的言语充满了挑衅与威胁。“喊他家搬球掉”、“樱桃太好了嘛,喊人来挟球掉”,这些话语不仅透露出对他人财物的肆意侵占之意,更彰显了其目无法纪的嚣张气焰。而当他们发现监控设备时,竟还扬言“这些花给是他家的,我日他哥,给有监控,我来把它拉球掉,我喊车来拉”。如此肆无忌惮的言行,简直与土匪无异。

     更令人震惊的是,他们甚至试图通过断电来逃避监控的记录。然而,当他们发现是太阳能供电监控,断电也无法阻止监控时,才不得不停止了其侵占行为。这一幕,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一次公然挑衅。

     作为公职人员,本应是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楷模,然而,江健与龙绍敏的行为却严重背离了这一职责。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公职人员是如何通过选拔与考核的?他们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对于这样的行为,相关部门是否应该给予严厉的惩处,以儆效尤?政府公职单位中这样的害群之马、老鼠屎还有继续留在行政部门的必要吗?

       法治社会,容不得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尽快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同时,也希望所有公职人员都能以此为鉴,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与使命,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与公平正义。
          一滴水,虽微小,却能折射出阳光的璀璨;一斑之迹,虽不起眼,却可预示豹子的风采。近日,两位公职人员身上的事件,犹如那滴水、那斑迹,虽小却引人深思。它们不仅仅是孤立的事件,更是少数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低下的真实写照。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公职人员作为国家的脊梁,承载着人民的期望与重托。然而,个别公职人员的行为却让人痛心疾首。他们忘记了初心,背离了使命,将法纪抛之脑后,将道德置于何地?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更侵蚀了国家的根基。

     为了提高公职人员的品德修养,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首要的,便是在全体公职人员中广泛开展法制法纪教育。让每一位公职人员都深知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法纪的底线不容触碰。同时,还要加强行为道德准则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品德高尚、严明律己。

       行动起来,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营造干群文明友善的氛围。我们要让每一位公职人员都成为人民的公仆,成为社会的楷模。我们要让干部队伍回归风清气正,让阳光正义充满朗朗乾坤。

     投诉信

云南宣威:两公职人员公然利用职权、胡作非为、肆意贱踏法律,应该严惩!

      云南省宣威市人防办于2004年5月份与包广培签订“301”场地《租赁合同》,2007年在该场地申办宣威市宣龙源山泉水水厂(现为宣威市宣龙源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艳芳),2009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写清承租方包广培享有优先承租权(邹艳芳系包广培之妻)。
        宣威市国资公司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续租权,于2025年4月10日等利用职权手写字条和发函给宣威市行政审批局施压,表示不准许延续办理取水许可证;于2025年4月16日起诉包广培和宣威市宣龙源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艳芳),要求其腾退宣威市人防办“301”场地。包广培有合同证据予以证明,享有续租的优先权。该案还未开庭审理,还没有最终结果,他们凭什么干预我方续租权及不准延续办理取水许可证?
       宣威市国资公司江健与宣威市发改局国动办的龙绍敏就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9:55左右到“301”场地,从监控显示里听到,说:“喊他家搬球掉”、“樱桃太好了嘛,喊人来挟球掉”、“这些花是他家的,我日他哥,给有监控,我来把它拉球掉,我喊车来拉”、“你给要你来挖两棵……”等恶霸土匪行为,还说有监控,要把电断掉,他们又去查看监控是怎么安装的,核实了是太阳能供电监控,断了电也还可以监控,他们发现有监控且无法断电后便离开。
       本人认为:视频中的两位领导,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行为就象土匪一样,明目张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发现有监控,才没有继续采取土匪行动拉走我家栽种的盆栽花卉等财物,占为私有。他们假公济私,滥用职权,不依法依规办事,这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这样有恃无恐,究竟谁来管?!要求对其严惩,以正纲纪!
       文明之镜,可以照出素质短板。在社会的大舞台上,本应奏响和谐、友爱与文明的乐章,然而,却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这两位公职人员素质差的问题如同刺耳的杂音,破坏着社会的温馨氛围。他们开口就骂,动手就抢,将自己的粗俗与野蛮暴露无遗,成为文明社会里的“逆行者”。

     这些素质差的人,仿佛被情绪的恶魔附身,稍有不如意,便立刻恶语相向。他们的嘴里吐露不出半句礼貌言辞,辱骂的话语如连珠炮般脱口而出,全然不顾及他人的感受和尊严。那一句句脏话,不仅是对他人耳膜的污染,更是对公序良俗的公然践踏,让周围的空气都变得压抑和尴尬,仿佛文明的阳光被他们的粗俗遮挡,只剩下一片阴霾笼罩。

      而动手就抢的行为,则更是将他们的低素质展现得淋漓尽致。这种动手就抢的举动,反映出他们内心极度的自私和贪婪,只考虑自己的需求,却从不想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和损失,就像一群饥饿的野狼,只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择手段。虽然惧怕摄像监控未遂,那假设没有监控呢?那他俩不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将财产抢劫一空?

       这样的公职人员,无疑是社会文明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还损害了老百姓的物质权益,更在人们心中投下了对公序良俗质疑的阴影。然而,我们不能因这少数的恶劣行径就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相反,他们更应成为我们的反面教材,时刻提醒我们文明素养的重要性。

      这两位领导应该以文明为镜,对照自身,摒弃那些粗俗、野蛮的行为习惯。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做起,说话温和有礼,做事遵循规则,尊重他人的权利和感受。同时,对于这些素质差的人,应通过法律的约束、道德的谴责以及公众舆论的压力,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使他们改正不良行为,重新回归文明的怀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美好的社会环境,让文明之花在每一个角落绽放,彻底驱散那些由低素质行为带来的阴霾,让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与温暖。

     附:
       法律赋予、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不容侵犯

     在现代商业与生活的租赁领域中,合同犹如一座坚实的法律堡垒,保障着各方的合法权益。当我们依法拥有合同所赋予的优先租赁权时,这本应是一份坚实的保障,是我们继续稳定使用租赁物,发挥物的效应的有力依据,然而,却遭遇了被驱赶的不合理情形,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和契约精神的公然践踏。

      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当我们在签订合同之时,便意味着达成了一种共识,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优先租赁权,作为合同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条款,其意义非凡。它是出租方对承租方长期稳定合作的一种认可,是在众多潜在租赁者中给予承租方的特殊待遇。这一权利,往往基于双方过往的良好信誉、对租赁物的精心维护以及双方建立起的深厚合作基础。例如,在商业店铺租赁中,一位商家多年来诚信经营,按时缴纳租金,对店铺进行了合理的装修与维护,不仅提升了店铺自身的价值,也为出租方的商业综合体带来了稳定的人气与效益。此时,合同中所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就是对这种互利共赢关系的肯定与延续,它让商家能够安心规划未来的商业发展,无需担忧因租约到期而失去经营场所。结合本案,投诉人家投资了几百万,添附增值了很多很多,付出心血打造成现有的景观区域,享受优先续租权,合情合理合法!

      从法律层面来看,优先租赁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遵守合同约定,未出现违约行为,在租约期满后,相较于其他新的租赁意向者,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所设立的重要规则。就如同在房屋租赁市场中,一位租客长期居住于某套房屋,保持着良好的居住习惯,按时支付租金,那么当房东决定再次出租房屋时,该租客有权在与其他潜在租客相同的租金、租期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租赁资格。这一法律规定旨在避免出租方随意更换租户,导致承租方陷入频繁寻找住所或经营场地的困境,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与经济的有序发展。

       然而,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令人愤慨的景象,一些出租方无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强行驱赶享有优先租赁权的承租方。他们或许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租金收益,妄图将房屋或场地出租给愿意出价更高的新租户;又或许是受到某些外部关系的不当干预,企图违背契约精神满足他人的不正当需求。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合同的效力不容置疑,一旦签订,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出租方单方面的驱赶行为,不仅是对承租方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更是对整个租赁市场秩序的破坏。

      投诉人:邹艳芳,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身份证号:530381********1582,电话:13577477118。

云南宣威:两公职人员公然利用职权、胡作非为、肆意贱踏法律,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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