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督查贵州省遵义市公、检、法包庇一桩入室抢劫故意杀人命案 实名举报人:张彪,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都濡镇安定社区,身份证号码;522126196309290019,联系电话13985613784 (系被杀害人唐霞之夫)
被举报人(1):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樊秋屏、漆文宏、冯在军、书记员、李永华)系(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9号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举报人(2)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晓春)系(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9号公诉人。
被举报人(3)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张健(当时负责侦破该案刑侦大队队长)
被举报人(4)务川自治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冉飞(负责人)
被举报人(5)彭艾,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都濡镇老医院后面。现因涉黑涉恶被判刑。
举报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上述单位故意包庇被举报人(彭艾)入室抢劫故意杀害实名举报人之妻唐霞一案,追究经办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实名举报人之妻唐霞1997年1月17日在家中被被举报人(彭艾)入室抢劫杀害,该案在侦查、公诉、审判阶段,上述被举报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相互勾结造假,最终被举报人务川自治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34.8万元了结此事,故意隐瞒被举报人彭艾故意杀人罪,实名举报人不间断向中央、省、市长期上访,要求追究被举报人(5)彭艾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务川县公安局反而将实名举报人作为维稳对象打压,限制外出,并将实名举报人儿子(张鲁)找借口关押坐牢,在习总书领导的光明时期,竟然尚有这样见不得光的丑恶现象,本次举报如有不实、虚假,本人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为了印证本次举报的真实性,提交以下证据印证。
第一组证据:实名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举报人信息
第二组证据: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彪信访事项的复查结果意见书4页,证明实名举报人经常上访。建议举报人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三组证据;解决张彪信访事项协议书共2页,证据来源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冉飞)用以证明被举报人(6)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冉飞)主持下调解,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冉飞)代替犯罪嫌疑人(彭艾)赔偿实名举报人34.8万元人民币的真实性,明显涉嫌故意包庇(彭艾)故意杀人刑事犯罪。
第四组证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共5页,公诉人出示九组证据,第一组证据“犯罪嫌疑人自认在1997年元月的一天中午,我便带了一把钉锤去她家找他要钱……,她凶得很,并和我抓扯起来,我就拿出钉锤朝她头乱打,我将她打倒在墙壁边地上,见她还在动,我又用板凳朝她身上打了几下,之后就从她身上搜到100多元钱,在屋内衣柜里翻出400元钱,从后门出来坐了一辆黄包车到朋友邹勇处要钱跑路……等。法院均不予采信,被举报人(2)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樊秋屏、漆文宏、冯在军、书记员李永华)明显涉嫌触犯《私枉法罪》
第五组证据: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务公(刑)拘通字[2011]78号、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务公(刑)拘通字[2014]19号2页,用以证明,实名举报人因涉案长期上访,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找借口拘留实名举报人之子(张鲁)。
第六组证据;贵州.综合都市报登刊“一桩证据不足的命案”,这编文章言论直接指向杀人凶手就是(彭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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