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庆德气愤地向媒体记者们反映,他遇到了一桩严重侵犯该公司利益的冤案,现在正向省高院申请执行复议,希望媒体也为他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他要回将被侵占的财产,预计价值16亿以上。

       二份证据前后矛盾

       该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与绍兴滨海新区飞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纠纷,主要争议事实是绍兴滨海新区飞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实名向淘宝司法拍卖网及时支付8000万元保证金,和该8000万元保证金所有权以及是否存在被冒名缴付的情况。该案在执行和执行异议期间,执行法院出示有关该8000万元保证金由其自行制作的打印件先后有二份,均属于传来证据,缴款人等相互矛盾。因此,应该核查绍兴滨海新区飞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淘宝司法拍卖网支付保证金的原始单据和相关会计凭证、全部银行流水等,因关系到本案的正确审理与否,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

       浙06执异7号裁定认定“2021年8月5日,绍兴滨海新区飞悦城市建设开发建设公司实纳保证金80000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规定,该事实认定关键是实名缴纳保证金和竞拍资金所有权(包括拍卖价款)。

       在执行异议期间,主审法官提交了该8000万元保证金缴款打印记录,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质疑其仅是传来证据;应该以飞悦公司实名向淘宝拍卖网支付的8000万元保证金原始单据为本案关键证据,其是直接证据,足以证明飞悦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或者哪一个自然人冒用飞悦公司名义缴款。但执行异议期间,飞悦公司和执行法院均没有出示。

       该涉案8000万元保证金打印记录说明:单据类型:自然人;名称:绍兴滨海新区飞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滨海街道,即飞悦公司是企业组织,不是自然人;送达地址也不是飞悦公司的注册地址。直接证明有自然人冒用飞悦公司名义缴付竞拍保证金。

       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认定有人冒用飞悦公司名义缴交竞拍保证金,另一理由是该竞拍保证金所有权不是飞悦公司所有。飞悦公司企业性质为地方国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严格受相关法律制约,并按照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即涉案拍卖资金(包括竞拍保证金)必须有相应的有权部门如财政局、国资委等书面决策文件和资金划转依据。因为,飞悦公司不能提交政府相关有权部门的投资资金许可、备案书面依据,没有提交证明涉案资金归其所有的财务凭据和全部拍卖资金银行流水等与其竟买资格直接相关的关键证据,仅凭执行法院打印的自相矛盾的8000万元竞拍保证金,不能也无法认定飞悦公司已按照规定缴付竞拍保证金。

       从证据的证明力看,上述已经说明有关飞悦公司缴付该8000万元竞拍保证金打印件仅是传来证据,且充满矛盾和疑点,亦与执行法院另外打印并随执行裁定(126号之二)一起送达人的拍卖付款记录单完全不一致。拍卖付款记录单:2021年8月10日,8000万元竟拍保证金缴款人,竟然是被冒名的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后续竞拍价款缴款人也是被冒名的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竞买人即绍兴滨海新区飞悦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仅是“开票抬头”单位,不是缴款人。执行异议裁定以该没有证明力的8000万元竞拍保证金打印件认定飞悦公司具有竞拍资格,是完全错误的。

       三无企业岂能竞拍

       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曾向绍兴市财政局查询了竞拍人飞悦公司拍卖资金划转、监管依据,其口头答复应该向执行法院查询,否定有财政监管的飞悦公司名下资金进入拍卖程序。

       经核查,飞悦公司属于刚设立的三无企业。无资金,工商注册1亿元为承诺制,且出资人另一家国有企业新仕公司注册资本也是1亿元;无场地,注册场地没有其任何标识,现场其他公司、特别是保安明确说没有飞悦公司;无人员,包括飞悦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建桥等,均是兼职或挂名。

       因此,证明飞悦公司是否按规定实名交纳保证金,是否具有竞买资格的关键证据是:飞悦公司实名向淘宝拍卖网支付竟拍保证金的原始凭证;飞悦公司证明拍卖资金所有权的会计核算依据;绍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飞悦公司资金审批、备案文件和资金划转依据;拍卖资金全部银行流水单。上述关健证据,飞悦公司没有提交,执行法院亦没有出示,(2022)浙06执异7号裁定仅凭充满矛盾的打印件,认定飞悦公司已经交纳竞拍保证金,具有竞拍资格,是完全错误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周庆德认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6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安防城控股有限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2)浙06执异7号、(2021)浙06执126号之二执行裁定。

       来源于中新视点网

       http://www.zhongxinsdnews.com/a/gn_042022/SD231538447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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