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张振湖,长春市南关区人
被举报人:马景平,长春市南关区人
被举报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杨晓晨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马景平伪造虚假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照骗取银行巨额贷款。被举报人杨晓晨为了帮助马景平逃避责任未经开庭下判决,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构成渎职枉法。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日,被举报人马景平与长春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勾结,伪造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588号办公楼虚假购房合同,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楼房产证照,在银行抵押骗取贷款一千余万元,致使举报人公司的办公楼即将被法院拍卖执行。
举报人就被举报人马景平以上违法犯罪事实向警方报案,接到举报的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
2023年11月10日,举报人对马景平伪造虚假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照给举报人造成巨额损失这一违法行为提起诉讼,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担任主审法官的杨晓晨为了帮助被告人马景平逃避责任,以马景平有事为由连续三次延期开庭,至2023年12月28日当天,举报人第三次带着开庭传票准时到达朝阳区法院时,主审法官杨晓晨再次告知举报人,因被告马景平第三次未能到庭决定不能如期开庭。
然而,令举报人无法接受的是,被举报人杨晓晨在没有开庭情况下,竟于当天作出2023吉0104民初10441号判决书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被举报人杨晓晨这一行为严重违背程序、违背法律,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构成渎职枉法。
是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不作为和朝阳区人民法院杨晓晨法官的“乱作为”,才致使构成犯罪的马景平逃脱了法律制裁。
当前,正值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三令五申要求严厉打击司法审判人员故意渎职枉法制造冤假错案的大形势下,杨晓晨为了帮助被告人马景平逃脱罪责,忘记立场,忘记使命,忘记初衷,坚决作出枉法判决已经涉嫌犯罪,恳请相关部门严厉查处,以儆效尤。



举报人:吉林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法人代表:张振湖 身份证号:220102195412244231
电话:13843087778
202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