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明华,系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龙江寺村人,公民身份证号:43290119591025457X,系(2022)湘1121刑初96号被告人黄贤龙的父亲,今年65岁。今天,我在万般无奈之下向有关部门投诉,恳请上级有关领导为我被冤枉的儿子黄贤龙做主,洗刷我儿子的冤情。
我儿黄贤龙被湖南永州祁阳市公安机关的部分害群之马以威胁、恐吓、不准吃喝及诱供、骗供的方式逼迫签下了莫须有的口供。2020年11月1日祁阳看守所六、七名警察从早上九点多钟一直到晚上七点钟长达十多个小时里采用车轮战轮番不停地对黄贤龙审问,在审问期间内不给黄贤龙吃饭喝水。在天气很冷衣着不够的情况下,黄贤龙独自面对六、七个警察长时间的逼问和精神攻击体力和精神都已全部崩溃,迫使黄贤龙在起止时间都不对的所谓供述和一堆材料上被迫签了字。这不仅仅是对申诉人的不公, 更是对法律的挑衅,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事实为什么一直不采信,法院和检察机关没有调出审讯期间的录音录像而仅凭一两张看守期间的前后截图又能证明什么,在长达十多个小时的讯问,这期间办案人员做了什么?据黄贤龙讲,在这期间有人一直在对黄贤龙讲只要拿出300万以上,就保你没事,否则……
一审判决后,黄贤龙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聘请了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吴小平提出的是:
1、全案证据的证明逻辑完全违背了一般侵察规律。
2、侦查机关证明黄贤龙开设淫秽网站的证明逻辑存在严重缺陷,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淫秽网站www.yawoxx.com根本就不是黄贤龙所开设、管理、运营。
3、将银行流水资金全部认定为“非法资金”,并进一步全部推定为淫秽网站收入的推论,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4、本案中有两份资料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一是2020年11月1日,黄贤龙签字的供述材料完全违法,内容无法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二是2021年4月1日李妹姣的证言,没有经过李妹姣的核对确认。
5、《关于329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域名等情况的说明》推导逻辑错误,形式上不具备合法性,不能反映案件的事实。
6、警方对康忠艳笔录的说明动摇了全案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谨性和准确性。
以上均为辩护人的辩护词。
综上所述,请问永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你们又在审什么?二审法院为什么不采信辩护律师的半点证言证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申诉:祁阳市公安机关在审讯黄贤龙时为什么没有录音录像?仅仅凭一两张看守所会见截图这又能说明什么?这只能证明讯问当时的起止时间,在讯问全过程中,又对黄贤龙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是否对其进行了诱供、骗供之嫌疑。这是否合法?
冻结黄贤龙已离婚妻子的财产是否合法?依据的又是哪条法律条款?
公安机关远程监控黄贤龙的视频在哪里?二审期间被告人黄贤龙的辩护人提交的祁阳市人民法院官网截图及对应的服务器IP地址解释结果和证明不能等同于同一个网站。
时至今日,二审结束近三个月了,为什么被告人的案卷律师去了几次都拿不出?这之中是否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湖南瑞盈事务所辩护人吴小平提出的6条意见为什么不采信,明知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还要维持原判,这是否属于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执法者一错到底,当事人蒙冤一世。
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永州市检察院,理应为民做主,纠正违法办案行为,没有依法落实监督机能,也违背了检察院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在这起侦察中严重监督失职、不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明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非法采集犯罪嫌疑人证据,整个办案过程中全程没有录音录像,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因此,该检察院的不作为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亵渎。更使我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极大的质疑。
结合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和辩护律师书写的上诉状及证据目录,再一一对照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对黄贤龙的询问、提审都是预先设计好了思路,故意造假制做了一个黄贤龙开设黄色网站,牟取利益的“活剧本”。检察机关不负责任地照本宣科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囫囵吞枣地采信和认可,套用法律硬性判决,整份刑事判决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这份刑事判决书就好似一个剧本,根据公安机关的导演去书写,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一份错误的刑事判决,严重侵犯了黄贤龙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本案应该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并宣告申请人无罪。
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认真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依法为黄贤龙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百业街26号 电话:17769254767
特此呈上
申诉人:黄明华(黄贤龙父亲)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