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讯【读者来信】

  我叫何永全,男,汉族,住址通川区复兴镇凤翔街321号,身份证号码:513001197205181417,联系电话:13088157777。

  现实名投诉:
       一、2012年6月10日通川区公安分局将我合法购买的房屋720㎡、门市约530㎡用封条的形式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至今不予解决,曾多次向省、市领导申诉反映后,上级将的材料转通川区公安分局后不了了之,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责任,有错不纠,长达12年多的信访积案久拖不决。
      二、我的房屋和门市是通过合法购买,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时荣的申请,依据(2011)通川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9日依法委托达州市开来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1年12月13日,我与达州市开来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缴纳竞买保证金40万元,委托其外侄周登峰代为参加竞买,12月15日在竞卖会上以21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我交清了竞买购房款及拍卖佣金,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以(2010)通川执字第472号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北延线团保梁社区(五一花园旁),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E-C轴门市两间,建筑面积203.1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售人周登峰所有,两间门市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售人周登峰,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售人周登峰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已依法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三、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在修建“秋水长天”综合楼期间,粮油二公司给项目管理人何永芳出具《证明》和《委托书》,由何永德全权出售房屋、门市(因该工程系何永德垫支修建)。我看了粮油二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证明后,于2009年10月10日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秋水长天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幢房第二层商用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20平方米,房屋单价3900元/平方米,购房总金额280.8万元,于2009年10月8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40万元,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2009年10月13日我与四川国丰公司“秋水长天”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同》,购买了底楼临街1–3号门市,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房屋单价7800元/平方米,购房总金额156万元,按合同约定于2009年10月13日支付购房款140万元,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四、通川区公安分局于2012年6月10日将我购买的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底楼5间门市、二楼商用房全部贴上盖有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公章的封条。2013年4月,区政府成立“秋水长天”处置领导小组,在处置中为防止购房户哄抢,通川公安分局对该项目用封条的形式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查封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又将我的财产贴上封条(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基于以上问题,通川区公安分局不予答复。
       五、2017年10月16日通川区公安分局以达市公通分函185号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在涉事单位的提议下,并经通川区公安分局党委研究同意,于2016年6月10日用封条将秋水长天所有门市和住房封上”。我找到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该公司书面告知:“房屋查封一事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未就此作出直接或间接的行为”。后来经侦大队领导又改口称,查封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查封,是防止群众哄抢财产,是为了维稳,是根据政府领导的旨意,是因工作需要查封的,按法律规定查封巳经自然失效。而通川区公安分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辩称,分局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履行查封等法律手续,不存在解除查封的问题。
      投诉请求:
     1、请求依法将贴有封条的房屋、门市归还给我。
     2、请求补偿因贴封条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长达十多年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通川区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职、不大兴调查研究,不奔着问题去,投诉反映强烈的门市、房屋用封条形式采取的临时性管控措施,这个临时管控措施一拖就是12年多,为什么都得不到彻底解决?因此,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恳请各位媒体及各位领导高度重视,依法处理,及时归还我购买的门市和房屋。
      投诉人:何永全
      2024年6月19日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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