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尊敬的有关部门:
             举报事项与请求:
   1、举报庆安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宋美惠,贺海龙与检察院工作人员串通,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刑法397滥用职权罪】
     2、举报庆安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李文华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公安办案,为其直系亲属姐姐李文丽谋取不当利益;【刑法397滥用职权罪】
      3、举报庆安县人大一级主任科员李文丽,其公职人员身份情况下,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嫌刑事犯罪,请求予以立案调查,并在另案中涉嫌虚假诉讼;【刑法307条虚假诉讼罪、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事实与理由
      一、宋美惠、贺海龙滥用职权肆意立案、违法传唤
      事情起因为梁雁惠与梁彦娟之间由于购房合同纠纷,梁彦娟起诉梁雁惠要求返还购房款,在有借条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李文丽却为了谋求不当利益,举报其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利用其弟弟李文华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串通宋美惠、贺海龙二人进行刑事立案。
       具体经过是在2023年4月7日晚5点左右,我们得到馨悦雅典5号楼物业经理通知说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来馨悦雅典5号楼传唤梁雁惠,于是我带领梁振宁到了现场,看到现场有两名警察(宋美惠、贺海龙)和李文华(庆安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李文丽弟弟)在找人,经询问得知是在找梁雁惠,说是被李文丽(现任庆安县人大一级主任科员)举报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然后我们向他们索要传唤证,被告知没有。然后我们当时提出没有传唤证就来对梁雁惠进行传唤属于乱用职权,而贺海龙说有手续,下楼取上来给我又不让我看内容说是保密,也没有找到梁雁惠。走的时候把在场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留了下来,唯独没有留李文华的信息,同样是在场的其他非办案人员,为什么李文华有特权?并且法律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为起诉乙方涉及的罪名,为什么梁雁惠作为被告也被指控为虚假诉讼罪?另外案件提到的所谓虚假诉讼明显是不存在的,当时梁雁惠名下的海南省东方市的房屋是我办理的,房款(三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五元)均是来自梁彦娟,因此梁彦娟依法起诉梁雁惠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当时梁彦娟也有支款记录为证。但是在上述情况向二名办案人员释明后,两名办案人员不以为然,完全没有被认可。
       种种证据表明就是宋美惠、贺海龙受李文华、李文丽唆使,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二、李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办案中毫不回避,干预公安办案
他们走后,我通过电梯监控音频回放,发现办案人员和李文华的对话,证据视频资料里是李文华在宋美惠的提醒下他的工作职责对公安局,检察院的工作有监督职责,应当依法回避。而李文华仍然反复说“无所谓”。另外,宋美惠一行没下到底层离开,为什么尾随李文华中途下电梯,他们又去商议了什么,很有可能去了李文华家,因为他在该单元十五楼有住宅。种种迹象表明充分证明李文华是来指挥他们办案的,宋美惠是案件负责人,与李文丽是多年好友,理应对案件自觉提出回避,并且在视频资料显示宋美惠对案件不知情,是被临时找来办人情案,这也是为什么李文华没有被回避的理由,案件一直在李文华的现场“照顾”下,按照李文华和李文丽的意图办理,所以说,李文丽举报案件取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客观的,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三、李文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虚假诉讼罪
        李文丽是国家公务员(现任庆安县人大一级主任科员,具体工作性质不详),有证据证明李文丽的大量财产,在她这个公职人员没有其他合法收入的情况下,她曾经出借过三百万的巨额资金,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应该对她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
       还有要说明的是2018年12月7日李文丽曾经指使谷林(李文丽亲家的侄女婿)对梁雁惠进行过虚假诉讼,在辩论时李文丽曾出庭作伪证,由于证据不足遭到了梁雁惠的质疑,谷林在梁雁惠提交大量证据的情况下,自知理亏,提出撤诉。2019年1月24日,李文丽又用同一张借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起诉,李文丽之所以用谷林的名义起诉就是想掩盖自己的巨额资金来源不明之实。
       在得知李文丽对梁雁惠进行了举报之后,我也对谷林的虚假诉讼,李文丽作伪证在庆安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进行了实名举报,受理的是宋美惠和贺海龙,但是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在李文华的授意下这件事还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这就是我说的办案人员不作为的行为。
李文华、李文丽串通宋美惠、贺海龙二人,”暗箱操作,乱扣帽子“认定梁雁惠虚假诉讼罪名,违法干预、滥用职权,无视国家程序制度,违法办案,使国家的法律受到了侵犯和践踏,恳请有关部门领导给予帮助,查清事实,还老百姓的公平正义,挽回国家损失。维护司法公正!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1.李文华.李文丽指挥公安干警违法办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关系厉害人进行回避,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任何执法情景和法院的执行环节。经济侦察大队长董立鹏和副大队长宋美惠没有依法办案,严重违法,侵犯了梁雁惠和梁彦娟的权利,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免职处理,因为这样的干警继续停留在这样重要的岗位还会危害社会。李文华和李文丽也应受到相应的记律处分。2.李文丽所持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经过调查,如果属实,应当定性为违法收入,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归国家所有。李文丽,谷林虚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李文丽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举报人:梁凤国2024年4月28日

       举报人:梁凤国,身份证号:23122419461220001。1325155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