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事实:
2018年1月11日济南市钢城区公安局对韩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018年3月12日济南市钢城区公安局对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冻结134360.49元。
2018年12月26日将此冻结情况附卷并移送至检察机关。
2019年11月18日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将2019年8月13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法院续冻公安局13.4余万元的方式冻结周兴和个人及公司账户等存款总金额8277247.66元。
周兴和个人及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及投诉,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却一直冻结周兴和依据个人专利技术使用费收入合法的银行存款5236677.21元等共计8277247.66元。
2023年1月12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在无执行法律依据及判决依据、且无任何文书的情况下,以法院名义直接扣划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300万元。
2023年1月22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书,至工商银行成都分行扣划周兴和个人专利技术使用费收入合法的银行存款5236677.21元。
(2024年1月12日钢城区人民法院扣划300万元)
(案涉公司办公室主任冯秀燕的书证:证明周兴和个人及公司均不知情)
2024年1月26日代理律师收到的钢城区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的裁定
2023年1月26日8时49分,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053176881509电话通知代理律师,(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书以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周兴和的银行账户资金确认为“赃款”被法院强制扣划,望收领《执行裁定书》。
2023年1月26日9时36分,代理律师收到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117执293号短信电子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和2023年1月22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至工商银行成都分行扣划周兴和银行存款的(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一致的,但时间却不一样,写着2023年1月12日。同一裁定书怎会出现两次裁定时间?
2019年11月27日钢城区公安局告之仅冻结134360.49元并附卷
【案例分析】
一、无任何判决依据及法律依据,强行扣划800多万元
刑事案件的执行追缴,依据的是刑事生效判决文书,对于早已生效的与周兴和及公司毫无关系的判决,却成为钢城区人民法院非法执行、实施的依据。
1、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7刑初68号刑事判决,通过法院审理查明,长达164页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与周兴和个人及公司无关。
2、钢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7刑初18号刑事判决,通过法院审理查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与周兴和个人及公司无关。
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刑终126号审理赵洪超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下达的裁定书中,同样也与周兴和个人及公司无关。
二、涉嫌违法执行,违背客观事实
周兴和个人及公司不服(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裁定、(2022)鲁0117执异40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是:
1、2014年8、9月份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以商脉农业专业合作社和金诺的名义从社会上吸收存款的。其吸收存款的行为,没有以涉案公司任何名义从社会上吸收公众存款。
2、2015年10月20日周兴和个人和公司与涉案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正常商业合同。周兴和已于2015年11月2日将该合同在四川省科技厅完成备案,并依法缴纳了税费。
3、按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9月28日。在2015年底前,周兴和等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将生产设备运至涉案公司,并指导其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培训等,双方已于2015年底履行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4、星河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周兴和的专利发明技术是利用树干、树叶、秸秆等纯植物纤维资源,再生制作的一种模块化集成装配式房屋及独特的搭建方法,生产的房屋建材,不需要水泥、砂浆、钢筋、砖瓦等,是一种环保的建材生产工艺,主要适用3层以下别墅的房屋生产和建设,并获得国家相应标准。
5、涉案公司利用周兴和的专利技术已经实现运营,并获取利润。其将生产出的房屋建材实际卖给了客户,并为客户建设出房屋。
其中涉案公司与联合国签订合同建设房屋,合同价款大约700多万元。
另,与北京一公司收取90多万元;与兰西县一公司收取100多万元。等等。
周兴和的专利技术许可同样还在山东泰安民企及天津央企将该专利权许可实施,合同价款也分别为1000万元。
因此,涉案公司与周兴和的专利许可合作,均已创造经济收入,完全属于合法的经济合作模式,也未对社会及个人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
6、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二审以及刑事裁判文书中,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审理,均未认定控告人与上述被告人赵洪超、王尊长等发生过经济往来,也未认定周兴和及公司与涉案公司之间正常的商业合作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7、上述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周兴和等均不知情。
因此,周兴和收取1000万元是专利实施许可费以及设备费等费用,并不是所谓的加盟费,不属于赃款。
三、应调查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钢城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听证时,将作为平等主体签订合同的周兴和及公司视为被告人,而且将与周兴和及公司毫无关系的集资参与人(受害人)通知参加听证,进行答辩,在听证的整个过程,主办法官没有问一个问题,存在严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钢城区公安分局以及钢城区检察院办案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均未认定周兴和及公司涉嫌违法犯罪。
(2)、经法院审理查明,在刑事判决书中,均未认定向周兴和支付的专利许可及项目实施、运作所开支的费用属于赃款。同时,法院也未认定冻结周兴和及公司的银行存款,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依法被追缴。
(3)、2022年5月16日,周兴和及公司向济南中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济南中院指令钢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立案后,钢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星河公司的异议,却遗漏了周兴和等异议的回复,严重侵犯周兴和等3人的合法诉权。
(4)、周兴和及公司向济南中院再次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济南中院裁定再次发回钢城区人民法院再次重新审查。钢城区人民法院却唆使40余集资参与人(受害人)在法院聚众闹事。
(5)、办案法官将案由指定为追缴违法所得纠纷,实际上这不是纠纷,而是企图另有所谋。主办本案的毕研雷(审判长)还在手机电话中,向星河公司法务部冯勇军索要600万元私下解决(有通话录音佐证)。
四、有关部门2023年11月29日涉嫌枉法操作
2023年11月29日,钢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在无任何书面传票、通知的情况下,以听证的名义,电话通知周兴和及公司参加听证。
当日9:30时在该院第二审判法庭进行审理,并不是听证。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苏友芹、朱琳。在审判快结束时,在集资参与人中出现了一位检察院自称是立案监督人员侯正新。
庭审中,居然出现没有钢城区公安分局受谁指使调取的大量证据。不仅没有合法的证据来源,而且均是所谓的“调查人员”2023年10月23日后,以唆使性、主观臆断性、且漏洞百出的草率询问笔录。
周兴和及公司作为第三人,在法庭上所陈述及辩解的事实和理由,在没有审判长的重复下,均不让书记员记录。而集资参与人,在法庭上一直以受害人身份,并以审判长的言词修复后记录在案。
周兴和及公司提出拍照或复印所有证据,均被审判长拒绝。庭审中,周兴和等提出钢城公刑赔驳字(2019)001号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韩秀明等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仅冻结星河公司134360.49元并附卷。而钢城区人民法院却一直谎称公安机关移送时是8277247.66元,超额非法冻结8142887.17元,且冻结至今。
并多次在周兴和及公司提出异议时,办案人员均称刑案保密,不予提供。
同时,庭审中出现的大量由公安分局调取的证据,大多证据均为隐姓埋名,比如说冯秀燕(系韩秀明公司办公室主任)2019年证明星河公司及周兴和对吸收存款不知情。却在该笔录中截然相反,也没有办案人员的名字,可能存在2023年11月9号冯秀燕是在被办案人员诱导下询问作出的伪证。证人刘霞2023年10月6日的笔录,2023年11月6日才签名。等等。
庭审快结束时,审判长王健称:不会出判决、裁定,这么做是领导安排的,我本人也不能准确表达此次是听证还是审理。
庭审结束后,举报人的代理律师才发现,此次庭审案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代理律师的追问下,审判长王健又告之,周兴和收取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用一直存在银行,那就是赃款。
五、罔顾事实,不顾执法形象,法院应当依法执法
钢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周兴和及单位无关的(2019)鲁0117刑初68号刑事判决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刑终126号审理赵洪超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追缴违法财物时,自2019年8月13日以来,非法冻结举报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总金额8277247.66元长达六年之久。
对济南市钢城区公安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实际冻结134360.49元,钢城区人民法院却超额冻结周兴和及公司总金额8142887.17元。
而在出具执行裁定时,又出现同一裁定内容、不同裁定时间,将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300万元及周兴和合法取得的专利许可费用5236677.21元强制扣划。对于刑事侦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一个多亿赃款,钢城区人民法院却以此款无法追回为由,置之不理。
2023年7月1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明确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而钢城区人民法院在公安局冻结13余万元后,在无执行法律依据及判决依据、且无任何文书的情况下,又冻结周兴和个人及公司800多万元达六年之久、在2024年1月12日、22日分别以法院名义强制扣划800多万元的行为,致使经营近30年的星河高新技术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导致倒闭,致专利发明人周兴和至今处于病榻之上,令服务于住房的伟大发明处于酣睡之中。当今“奇人”周兴和,一位农民发明家,一位70多岁老人,愿意将其专利发明无偿奉献给国家和政府,但却因钢城区人民法院的执法行为,令周兴和这一利国利民的创新发明(已获88项国家专利),失去了发展和生存的空间。
综上:
1、望有关领导及社会对钢城区人民法院在(2021)鲁0117执293号执行一案中予以监督;
2、望依法返还扣划周兴和银行存款5236677.21元及返还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被扣划银行存款300万元。
3、还高新科技公司及发明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承担违法冻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合法经营,维护法律尊严,呼吁主管部门重视对济南市钢城区法院执法进行纠偏,诚望各大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为公平正义发声。
(反映人:周兴和身份证号:510722195309154251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