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火风 张正义
核心提示: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程守刚带领执行法官路晓东,我有权 我说算。竟敢抗拒法院《判决书》、三次拒绝执行《执行裁定书》、公开违抗中院“司法指令”,致使案外人徐德陆非法“处置查封资产”。不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逍遥法外,继续抗法。
百姓实名举报
尊敬的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您好!
在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请求您这位明君院长能依法给我个公道。
东丰县法院依法审理的执行案,由于执行局长程志刚带领执行法官路晓东目无党纪国法,我有权 我说算。
他们抗拒法院《判决书》、三次拒绝执行《执行裁定书》、公开违抗中院“司法指令”,致使案外人徐德陆非法“处置查封资产”。不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逍遥法外,继续抗法。
实名举报人:
由志强,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人,身份证号:220421196610120037
电话号:13843729776
被举报人:
1、程守刚,东丰县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
2、路晓东,东丰县法院执行局法官。
3、徐德陆,梅香源米业法人。
举报问题:
程守刚、路晓东,身为院领导,执行局长、法官,违反《法官法》,以各种借口抗拒法院的司法《判决书》;违法拒绝执行法院的三个《执行裁定书》;公开违抗上级司法指令。
徐德陆,胆大妄为、恶意抗法,故意非法“处置查封物”。
事实和依据:
我与东丰县金龙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由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根据《判决书》金龙酒业相关资产被东丰县执行查封。
我所查封的资产与东丰农村商业银行执行的资产,系一个整体。其中的一部分,是东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的资产。后出售给第三人,梅香源米业。
梅香源米业抗拒法律规定,将法院为我查封的金龙酒业有限公司的一部分资产,全部非法占为己有。
梅香源米业法人徐德陆非法“处置查封物”的违法事实:
一、原金龙酒业大门,私自给更改;
二、将集体用地,进行硬化覆盖,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三、将查封的酒灌装机、酒罐等设备损坏毁掉,处置;
四、将查封执行该厂区的围墙共计200米,全部非法强占。
因此,我于2016年12月6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查封。同期,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案号(2016)吉0421执931号。并依法查封了金龙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围墙、门卫室、大门、商用电路、灌装机、酒罐10个。
期间我多次去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局没给执行。我再次申请法院对上诉“执行查封标的物”进行续封,东丰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后,可执行局依然不给执行。
到了2020年3月20日,我再次向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第三次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其中,明确标注:执行“查封标的物”,除去金龙酒业在银行执行的6300平方米土国有土地之外,其余1015.23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但执行局却至今不给执行。
2020年10月,我给中院王树仁院长写信。王院长批复:让东丰法院执行。并打电话告知东丰县法院,可程守刚、路晓东照样拒不依法执行。
我又找到辽源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文斌,陈局长多次要求东丰县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守刚、路晓东还是拒绝执行。
我又给辽源新上任的院长王钰写信,信很快发回:让东丰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守刚、路晓东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执行。并公开违抗上级司法指令。
程守刚、路晓东与梅香源米业法人徐德陆到底什么关系,令人思考。
2020年4月19日,辽源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16)吉04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的申请人是东丰县信用社,同意以金龙酒业资产第三次流拍价格,“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终结。
至此,东丰县商业银行获得了金龙酒业部分资产。后出售给第三人,梅香源米业法人徐德陆。
徐德陆通过买卖获得东丰县信用社的“查封物”,可他无视国家法律、胆大枉为,将我通过法院查封的集体土地1015.363平方米非法改变用途,私自进行混凝土硬覆盖;查封的四周围墙200米非法拆除;查封的酒灌、灌装机生产线,被非法破坏毁掉,不知去向;查封的大门、商用电路非法占为己有。
以上行为,梅香米业没有通过东丰县人民法院同意,便私自违法处置“查封物”,属于犯罪行为。我多次找到东丰县法院沟通诉求,但至今不给依法执行。
上述举报实事求是,如有半点造假我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由志强
2021年10月1月
国家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毀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
《民事诉讼》第一百ー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
7条明确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4、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6、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7、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10、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规依据摆在那里,监督实施也正在进行。可以说,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法官行为规范》: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实事求是调查
多家媒体,长时间、多第次收到吉林辽源市东丰县由志强反应,强烈要求记者进行实事求是地调查。媒体派出记者调查,“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还原真相。”
以上图片,一份《民事判决书》三份《执行裁定书》是都由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两张《地理位置坐标图》这些法定的文书,都不容任何人侵犯的事实。
村民陈玉田出具《证明》:证实在2002年,将自己耕种的750平方米地耕地,转让给李仁发。土地四至清楚,时限30年。
2020年8月15日,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在2001年,李仁发买了青山村五组西岗土地,该地是青山村与土地开发公司联合开发的。
当时西侧土地并未开发,为方便群众拉地,李仁发在夹杖子时,村里要求杖子南侧外面留一条拉地道。该拉地道是集体土地,归李仁发使用,宽度45米。
“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还原真相”。四份《法律文书》和两张《地理位置坐标图》是“不可侵犯的事实铁证”。村民和村委会均出具了《证明》,证实原被执行人李仁发被执行的资产地理位置及数量,是清清楚楚的事实。
事实胜于雄辩。即便是记者,在铁证面前说的话,也显得是苍白无力。请具有社会责任的国家公民,“用良心比对黑白、用法律衡量是非、用责任呵护社会,”用心做一个有担当的良民。
专家精准评论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东丰县人民法院的四份《司法文书》,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两张《土地位置坐标图》,以及村民、村委会的两份《证明》。非常清楚的凸现:这是因为东丰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程守刚带领执行法官陆晓东,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抗拒法院的司法《判决书》;违法拒绝执行法院的三个《执行裁定书》;公开违抗上级指令,导致出案外人徐德陆无视国法、胆大妄为,对抗法律,故意非法“处置查封物”。
这是法官和违法人员合演的一场,无视国法、对抗法律,侵权谋私的“丑陋的恶作剧”。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事实是真相还原。我不敢相信的是,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里,院领导竟然公开带领法官向法律叫板:我有权 我说算。
并包庇纵容案外违法人员,使其无视国法、非法“处置查封物”,至今逍遥法外。
记者将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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