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魏仁文 肖喜娥

      核心提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省级政府只能对五级以下的工伤待遇作出规定。而吉林中法为了“偏袒被上诉人”把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治疗期)恶意认定为“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范围,实属枉法错判。

      伤残人员的哭诉      

尊敬的徐家新院长,您好!

      在您百忙当中打扰,是无奈之举。我是一名国家认定的工伤患有“矽肺四级”的伤残人员,在我单位不负责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人民法院,求得国法的保护。

      桦甸一审公正判决后,单位靠实力疏通中法提起二审。吉林中法虽然在恶意的枉法裁判,但在国家法规和事实铁证面前也无法翻盘。只能无视国家法规,恶意枉法裁判,非法渎职裁掉了我5个月国家给予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绝对不认可,我要依法维权。特请求院长帮助我这个因工而残疾的老百性,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给百姓本有的公平公正。谢谢!

      用铁证还原真相  

     桦甸市人民法院,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相关判决内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4月1日,姜佐明与启隆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广顺矿业公司从事凿岩工作,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姜佐明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工资,由启隆人力资源公司不定期发放。  

      2023年2月16日,延边朝医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姜佐明“尘肺二期”。 

     2022年7月12日,绿园嘉德医院出具《职业健康检查表》载明:姜佐明疑似职业病,双肺散在分布的微小结节影,建议去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疑似“职业性矽肺”。 

      2023年6月12日,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桦市人社工(2023年2月16日)起算,至2024年1月14日被评定为“伤残四级”时止,应为11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17,822.32元(10,711.12元/月X11个月)其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启隆人力资源公司抗辩称姜佐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本院认为,姜佐明经确诊为“尘肺二期、四级伤残”属于较严重的工伤级别,显见不宜继续提供劳动,虽暂时未实际接受医疗救治,但不能仅据此认定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故启隆人力资源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启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姜佐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7,822.32元。(10,711.12元/月X11个月)

     关于姜佐明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

      审判员 王冰茹

     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贺

     书记员 王瑞雪

    国家的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公职人员怎么样才认定为渎职罪

   公职人员渎职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2)客体要件: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信力。

   (3)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滥用职权多出于故意,而玩忽职守则可能出于过失。

    二、渎职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了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法院枉法裁判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枉法裁判的定义:枉法裁判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地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二、违反实体法规定:在审理案件时,法院未依法适用法律,故意曲解法律条文,或者作出与法律相悖的判决。

    枉法裁判的十二种情形

    枉法裁判是司法实践中的严重问题,它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

     八、错误适用法律:法律是裁判的基础。若裁判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如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条款或错误解释法律意图,将严重影响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九、故意枉法裁判:裁判人员明知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却故意作出与法律和事实相悖的裁判,是枉法裁判的最直接体现。

    十、滥用审判职权:审判职权是法律赋予裁判人员的公权力。若裁判人员滥用这一职权,如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专家的精准点评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枉法裁判的12种情形》中,清楚的著明:其中,第八、错误适用法律;第九、故意枉法裁判;第十、滥用审判职权。

    根据事实存在的铁证,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吉林市中法属实存在“判官亵渎法律;恶意枉法渎职裁判”违法的恶劣行为。二审判决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64266.72元,是错误裁判。申请人是“四级工伤”停工留薪期就不属于一般情况,且在诊断为尘肺后一直在接受救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错误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具体时间,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姜佐明“尘肺二期”,经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证明姜佐明所患职业病属于严重的工伤级别,不能继续提供凿岩工继续劳动。本院确定姜佐明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是错误认定。实属枉法裁判。

      而事实是:自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被确定为“尘肺二期”“四级伤残”之日起,一直进行着积极的救治。在要求吉林省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矿业)为申请人办理到定点公立医院就医手续时,广顺矿业却独断专行,失去人性地说:“治疗尘肺病在家用药就能治疗,申请人生活能够自理,没有必要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很大。”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广顺矿业却恶意将病人挡在医院门外。

     申请人无奈是按照广顺矿业要求,在家进行治疗的。当确诊“尘肺二期”病情时,医生就对申请人说: “尘肺二期”病不可逆,如控制不好就有可能“变成肺癌”。二审法院认定的申请人虽暂未接受医疗救治,即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也是无奈。二审法院所为属实与人性常识相悖,更缺失人性道德与公平正义。

     在本案诉讼期间,从2024年8月20日至29日申请人在桦甸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为:矽肺合并感染、急性支气管炎、双肺弥漫性小结节。出院后2024年1月14日,被评定为“伤残四级”。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省级政府只能对五级以下的工伤待遇作出规定。而二审法院为了“偏袒被上诉人”把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治疗期)恶意认定为“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范围,实属枉法错判。

     媒体将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由当事人(单位)核实,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