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人:黄绍强,男,现龄90岁,中共老党员,身份证号码460100193503031234,属原中共海南省委党校纪检监察处处长离退休老干部。其妻:吉英萍,女,中共老党员,1945年11月24日出生,属原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工会主席离退休干部(已故)。

实名举报人:黄绍彬,男,现龄85岁,身份证号码460021193911250213。
实名举报人:黄绍华,男,现龄75岁,身份证号码:460100194912202414。

实名举报人:黄绍铣,男,现龄78岁,身份证号码:460021194604090218。
实名举报人:黄跃,男,现龄55岁,身份证号码:460004197001200016。

一、琼山区政府故意隐瞒关键审批文件,项目未批先征,并违法强拆
⑴该项目于2023年5月12日下发征收决定,我们有合法的所有物权证件,但仍然被政府三更半夜带三百多名人员将我们祖辈居住了近200年的地方违法强拆了(有违法强拆判决书)。

⑵遭强拆后我们历尽艰辛,终于通过琼山区审批局,于2024年4月17日查到,并于2024年9月拿到了该项目真正的审批文件,而政府之前无论是在征收过程还是在诉讼期间,一直以海口市发改委的540号文称其为项目批文,刻意隐瞒项目关键批文。而项目真正的批文是于2023年5月17日才获批的,也就是说,该项目未批先征,严重违法了《国家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且在多次行政诉讼庭审中蓄意隐瞒真实重要证据,妨碍司法审查,构成“举证妨碍”。

二、征收评估程序存在系统性违法
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由区政府提前近一年选定(严重违法),在对我们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这家评估机构与专家鉴定出现系统性违法,最终给出的房屋评估价格与国家规定的天壤之别!按国家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应不低于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周边类似市场价格”。据调查当时周边类似市场价格为18000元/每平米以上,而评估机构给予我们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700多元/每平米!且对我们旺市临街经营的三间铺面不予按铺面补偿。系统性违法见下:
⑴评估机构与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存在“物理空间混同”,独立性丧失,涉嫌利益关联:
评估机构(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专家鉴定委员会(海口市房屋拆迁与估价协会)自2019年7月至2023年9月在同一地址办公,即:同一大厦同一楼层同一办公区域。其工作人员称,“是借用评估机构地办公。”,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规定。核心质疑:若仅为“临时借用办公”,为何长达4年不另寻办公地点?实质系为方便利益输送。
⑵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资质失效且程序违法:
专家委员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已过期,且2023年10月7日我们经海口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核查后告知:该专家委员会至少已有两年以上未年审,其资质已不具备合法性,出具的《暂不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均无法律效力。
⑶评估机构及专家委员会阻挠我们行使鉴定权:
专家委员会起初以缺《估价技术报告》为由暂不受理,其所依据的法规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4月29日下发的《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暂行规则》琼府办【2008】52号文中第十三条规则,但实际上海南省政府于2011年6月初已在政府官网以及相关媒体发布“自6月3日起海南全面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均适用本办法”,由此可见“暂不受理”所依据的法规实际已失效。退一步,即便依据失效的法规《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暂行规则》,其第七条规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鉴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组成鉴定合议组,…同时,向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调阅有关档案。调阅的有关档案包括技术报告、评估标的物的证明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由此可证明,评估机构的估价技术报告应该是由专家委员会向评估机构调阅,而专家委员会不仅不按规定向评估机构调阅,反而以“缺少估价技术报告”为由向上诉人下发暂不受理告知书,尤其是上诉人曾请求专家委会员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时,专家委员会答复“我们无法叫有关当事人提供”而拒绝;随后又因“房屋已强拆无法勘察”为由拒绝鉴定。
其次,我们之前根据专家委员会找评估机构要《估价技术报告》时,评估机构起初拒绝提供《估价技术报告》,后又声称其“已直接提交专家委员会”,人为制造程序障碍,实际上已构成对被征收人知情权、救济权的实质剥夺。

三、在我们就征收事件关联的一系列行政诉讼中,各级法院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系统性司法“错误”,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干扰。
⑴故意篡改主要证据名称,以此切断证据链条,回避对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
在“征收补偿决定一审判决书”、“征收决定一审、二审判决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审、二审判决书”中,涉及的三家不同法院均不约而同的在判决书中出现一致的“错误”。即:将关键证据文件,被告提交的海口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同意琼台福地-琼台书院历史风貌街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在判决书中不约而同地将文件名中“建议书”三个字去掉,改写成《关于同意琼台福地-琼台书院历史风貌街区项目的批复》,也就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就成了“项目的批复”,从而实质改变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证据均被法院故意篡改,以此切断证据链条,回避对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
⑵ 面对项目真正审批文件,个别法官出现有违司法人员身份的言论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在庭审后与下判决前期间,当我们原告历尽艰辛找到项目的真正审批文件时,法官不仅不针对区政府蓄意隐瞒重要证据去审查,不仅不追究政府刻意隐瞒重要证据及妨碍司法公正的责任,而是指责原告“你们既然想打官司,你们就得要提前收集证据,你们收集证据晚了就应该承担提交晚的责任,不要想着让别人承担。”且不说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没有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在政府,作为法官,无论是什么情况,为维护司法公正,应处于中立身份而不应责怪原告“不要想着让别人(政府)承担。”,这也是立法的目的,更何况是政府故意隐瞒重要证据,被原告找到了!

四、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公共利益,法院应履行特别审查义务,但海南各级法院均回避就此审查。
综上所述,这已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征收补偿案件,其涉及历史名城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在近两年的征收诉讼过程中,由于项目的敏感性,各级单位官官相护、层层保护,无形之网让老百姓在举报、诉讼该项目过程中处处受阻。
中国是法治社会,但老百姓却象生活在黑社会中!作为一名老党员,看到我们党的队伍建设出现这般腐败,心痛啊!!但愿相关媒体舆论能为老百姓发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在此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