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0日,志愿者夤翙、脀乂接到来自广西创精佳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陈振文先生(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的法律援助求援电话,诉郑某明系广西创精佳科技有限公司原高管(犯罪嫌疑人)、陈丽娟(原创精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她侵占公司资金、抽逃出资拒不返还、拒不向公司赔偿被股东会除名),陈先生为挽救公司和股东利益,打击违规违法嚣张气焰,通过法律机构屡次申诉投诉,结果都事与愿违,被逼无奈特向315维权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协助讨回其合法权益。经记者近一个月的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陈先生屡次向上投诉无门,特向社会公开慧泊市青秀区青秀执法机构枉法作出(2023)桂0103清申1号民事裁定和青秀区青秀执法机构(2023)桂0103强清1号决定,这些法律文书使陈先生蒙冤并成为任清算组宰割的羔羊!
事实和依据
      慧泊市青秀区青秀执法机构裁定对广西创精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精佳公司)强制清算,该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后来清算过程出现诸多违规违法现象,严重损害创精佳公司和陈先生的合法利益。若不及时制止,损害将愈演愈烈不可收拾。
       青秀执法机构受理陈某娟清算申请疏于审查,裁定清算缺乏法律依据。该强制清算裁定违反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先看执行机构的下列法律文书:
   (一)、(2023)桂0103清申1号,存在问题:该法律文书不告之当事人有复议的权利。

    1、程序违法:表现在未依法举行听证会。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审理 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审理强制清算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本案青秀执法机构既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书通知当事人就直接下达决定书。
    2、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据举报人向南宁市青秀区投诉后,检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说,南宁市青秀区执法机构的清算组是南宁市中级执法机构指定的。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执法机构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本院无法受理或需要更高级别的执法机构来指定清算组,上一级有权且应当指定清算组。而本案即没有债权人申请也没有受理执法机构无法受理的情况下,南宁市中级执法机构直接指定本案清算组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事实上2021年底,创精佳公司依法自行成立清算组

      期间公司曾多次恳求南宁中级执法机构解除“证据保全”返还帐本,这个“证据保全”来自陈丽娟的“以法律名义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之实”,致使帐本至今未回到公司,陈丽娟的恶意保全是清算不能的根源。根据最高执法机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点,陈丽娟此时提出清算申请的前提是要举证“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这意味着陈丽娟需承认公司已经有清算组,且举证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清算”,不举证就不符合申请条件。而事实上,公司未能及时清算是由于陈丽娟申请证据保全,而南宁市中院配合陈丽娟证据保全后,而不将公司的帐本交给举报人,才导致举报人无法进行清算(插图4)。这一事实也正好说明了陈丽娟为了达到说明公司无法及时清算而人为制造的理由,好让执法机构因此作出强制清算的目的。
    (二)、2023)桂0103清申1号,存在以下问题:
    指定涉嫌侵犯本公司的犯罪嫌疑人郑夏明作为清算成员。
    1、郑夏明原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清算决定作出前已被青秀执法机构以涉嫌挪用资金和虚开发票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而,本人向青秀执法机构反映将郑夏明作为清算组成员不符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九条的规定,青秀执法机构仍然将郑夏明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青秀执法机构终于认识到错误,更换了犯罪嫌疑人郑夏明:

      现广西创精佳科技有限公司仍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奋争,本服务中心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该案件最终进展和结局。

     稿件声明:综上所述均为事实并无虚构,如有错误我陈振文愿承担一起法律责任!
     附件证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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