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退休)法官欧阳海媚的举报信

       举报人:刘国均,身份证号码:440301195011028218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芳路1号口岸宿舍1栋403房,电话:13802570811。
      被举报人:欧阳海媚(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02195711080045,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8号2~501,电话:13603003399。
     举报事项: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退休)法官欧阳海媚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1、欧阳海媚身为公务员在职其间,参与非法资集,数额巨大。
      2014年7月初,因受战友黄国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推荐与委托,向其朋友欧阳海媚(福田区法院法官),介绍了顺德家电工厂做成兑汇票赚钱的生意,之后欧阳海媚又多次找刘国均了解顺德的情况。並向刘国均要了周淑玲的电话。尔后,欧阳海媚与周淑玲曾多次在深圳新世界14楼周淑玲出钱租给黄国新的办公室见面,双方谈好投资回报利息后,欧阳海媚于2014年8月10日,就向周淑玲汇入额度为280万元的投资款,实际上欧阳海媚是去掉了2个月的砍头息8万元,实际汇入款为272万元。欧阳海媚后面二笔投资额为800万元,实际上也扣除了32万砍头息,实际转账为768万元。当天,刘国均老婆丘淑英收到转款后,马上将钱转入周淑玲指定的银行账户里。第一笔是:2014年9月29日,通过网上银行收到460万元,当时就转到周淑玲的农业银行卡上(账号:6228491458003544977)。第二笔,打入2648000.00元,也在当天2014年10月9日12点01分43秒,转给周淑玲弟弟周炳流的账上(账号:6228481459415866174)。钱的去向非常清楚。2014年11月13日,刘国均们接到投资介绍人许少宏的电话,才知道周淑玲所谓的以美的集团为平台,经营成兑汇票和家电生意是个骗局,完全是非法集资诈骗分子。欧阳海媚身为公务员在职其间,参与非法资集,数额巨大。且其大额资金来源不明,个人收入与个人存款、名下豪宅、豪车不相符,存在大额资产来源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欧阳海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参于非法集资,收入了首笔高利回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后又将风险转嫁给无辜的受害者。拒绝配合顺德市公安局要求协查的通知,害怕参与非法集资的事情败露。
      欧阳海媚把第一笔款272万元打入周淑玲账户上后,周淑玲近一个多月都沒有过来深圳给欧阳海媚写任何借据和手续。于是欧阳海媚就多次来找刘国均,刘国均也曾协助欧阳海媚打了不少电话联系周淑玲来深圳办理借款手续,后因周淑玲以多种理由推托,并叫黄国新找刘国均帮她写借据,并表示过几天就过来深圳补上。原本刘国均是不同意的,后因黄国新做工作,又太相信周淑玲,並承诺过几天就过来补办手续,且看到欧阳海媚心急如焚的也可怜,况且还有黄国新院长做后盾,也就没有太计较,于是就写了一份关于欧阳海媚投资顺德家电生意的借据给欧阳海媚。没过几天,欧阳海媚又说要投资钱过去。这时周淑玲就转了个弯,说她不想接触太多的投资人,她与黄国新商量,叫欧阳海媚把款转到刘国均老婆丘淑英账号,再统一转给周淑玲。当时刘国均要求周淑玲承诺两点:一是时间不能超过半年,二是刘国均这边只负责转账,利息由周淑玲直接打给欧阳海媚。对方答应后,刘国均才同意欧阳海媚把后两笔账转给刘国均老婆再转给周淑玲指定的账户上。事实上,刘国均与欧阳海媚都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刑终1428号、1429号案件的受害者,只是欧阳海媚故意不露面,拒绝配合顺德市公安局要求协查的通知.作为福田区执行局的退休法官对于法律非常熟悉,知道自己参与的是非法集资,为避免影响到自己的身份和职业,以及对于自身的巨额资产来源无法说明。所以通过中间人刘国均转借给周淑玲,以获取巨额的非法利息收入。没想到欧阳海媚在投入的资金无法追回后,她就以此借条和转账起诉了刘国均。将个人损失转嫁在同为受害者刘国均的身上。
      3、(2015)深龙法民-初字第1924-1926号民事判决案件认定事实有误,证据达不到高度盖然性。案件属于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且非法集资人非同为受害者刘国均,而是周淑玲。涉案的相关司法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刘国均本身经营的公司利润较低,根本不可能给这么高的利息,也不需要这么多资金。按刘国均写给欧阳海媚的借条,注明的利息与刘国均借给周淑玲的利息是一样的,进一步证明刘国均只是中间人,帮忙把欧阳海媚的钱转给周淑玲,所以将所借的款项用于参与非法集资赚取高利息也不可能存在。刘国均、丘淑英是帮助她把后面两笔款过手转入到了周淑玲手中,刘国均、丘淑英,没收过一分钱的好处和利差。银行账单很清楚,可以对上号,当天汇入多少钱,刘国均这边就帮转出多少钱,一分钱也没有截流。根据专案组提供的资料显示:9月11日,周淑玲的大女儿杨静宜(该案同犯)从顺德招商银行账号:6214857570154825,向欧阳海媚农业银行账号:6228460120010405611,支付了14.4万元利息。这个是不容质疑的事实。综合周淑玲的证言及相关对账单,结合整个非法集资案,证据已形成闭环,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已达到民诉案件的要求高度盖然性。这明显属于名为借款实为非法集资,且非法集资人为周淑玲。借条和转账证明只是说明当时确有该行为发生。但该借条和转账证明对应的款项金额实际是欧阳通过刘国均的手参与非法集资,刘国均是中间传递人。因黄国新做工作,又太相信周淑玲,並承诺过几天就过来补办手续,且看到欧阳海媚心急如焚的也可怜,况且还有黄国新院长做后盾,也就没有太计较,于是就写了一份关于欧阳海媚投资顺德家电生意的借据给欧阳海媚。欧阳海媚本身是福田区执行局的退休法官,欧阳海媚利用职权,将案件移交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通过关系获得案件胜诉并强制执行。欧阳海媚道德败坏、枉顾事实,将个人损失算在同为受害者刘国均的身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第六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二)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三)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第二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故原案件明显属于虚假诉讼案件。
       4、欧阳海媚涉案金额认定有误。
       欧阳海媚投入资金,本身就是参与非法集资。这个情况,顺德公安局曾通知过她去报案,同时,公安局出示过欧阳海媚收取了周淑玲转账的利息14万多元的转款凭证。所有受害者都应该扣除返回的利息,同时,追查脏款时,只能返还本金,能返多少就多少,不得计算利息。欧阳海媚总投入1080万元,投入前就扣除了二个月的利息,即1080万元中己扣除了86.4万元。实际转账到顺德总款是993.6万元,再扣中途周淑玲返还14.4万元利息,总投入顺德的数额只有979.2万元。2016年顺德返还退赃款给受害者中刘国均名下18万多元,法院未曾统计在其中。司法机关明显办偏案、假案,涉嫌贪赃枉法、枉法裁判等失职渎职行为。
       5、执行局未按规定留存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2015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给刘国均夫妻二人冻结财产后,近半年一分钱生活费却没有给刘国均夫妻,后来才确定给予每人每月留存1200元生活费用。2011年,政府给刘国均每月4000元补贴。经法院同意领了一年多。但后来又全部冻结了。甚至连夫妻二人每月1200元生活费也停发了9个月。现在深圳市的物价不断高升,被执行人还得租房、吃饭。俩人都近70岁了,身体有病也无法医治。三月初,丘淑英因病住院共花费一万多元。其中2000多元要私人支付。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财产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局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综上,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退休)法官欧阳海媚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相关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净化司法系统。
     此致!
           敬礼!
          中央政法督导组

           举报人:刘国均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