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刘胜明,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后曹庄村,身份证号为:130429195306081218,联系电话:13103306502
被举报人:张琰,“医师”门诊号:M200560540
工作单位:清丰县中医院,联系电话:0393-7228950
在2022年7月8日22时47分,刘永强与赵保成在大广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由清丰县中医院指派医生到事故现场抢救。
事实如下:
其一、中医院出车命令单
呼救号:2022年7月8日22时54分18秒01
呼救时刻:2022年7月8日 22:52:12
发单时刻:2022年7月8日 22:54:18
初步判断:外科、车祸外伤
人数:1、性别:不祥;年龄:不祥,患者姓名
(初步判断:外科、车祸、外伤)判断存在严重错误,(因经法医鉴定是内伤)安排抢救医生是外科医生,抢救措施不当,按外伤,抢救治疗,不能对症用药,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刘永强死亡。应承担责任。
其二、现场地点:从大名去濮阳高速刚过濮阳服务区
等车地点:从大名去濮阳高速刚过濮阳服务区
送往地点:送本院,呼叫与患者关系:本人
呼救电话:015903205900,联系电话:015903205900联系人
(送往地点:送本院,呼叫与患者关系:本人(是刘永强)足以证明当时刘永强意识清醒)。
其三、责任受理:00112,责任调度:00112,调度座席:01
出动车辆:中医院B20-豫JY6120司机樊存铭
特殊要求!
回复结果:接受任务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7月8日22时47分许
(接收时刻2022年7月8日22时54分17秒命令单)
请清丰县中医院B20-豫JY6120,车牌号码:JY6120司机“樊存铭”回答:你在2022年7月8日22时47分许刘永强与赵保成在大广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你在抢救时把受伤者刘永强拉到中医院,还是直接拉到太平间?
特殊要求!去抢救医生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有特殊要求没有?责任调度:00112,调度座度!01反映实际情况来没有?(作为医生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实际伤者的受伤情况应该判断是内伤,应该向责任调度:00112,调度座席:01反映实际情况,马上指派内科专业医生到事故现场抢救)
回复结果:接受任务(你向责任调度回复什么情况内容,接受任务怎样抢救伤者,采取什么措施,成功、失误、过失)
其四、清丰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
姓名:刘永强(高速)性别:男,年龄:44岁,住址:门诊号:M200560540
于2022-07-09,经我科检查;
初步诊断:死亡(交通事故)处理意见:死亡
医师:张琰
2022年9月20日
证明2022年7月9日在清丰县中医院,经我科检查(内科?外科?急诊科?)初步诊断死亡(交通事故)处理意见:死亡。
当时有几位医生在抢救刘永强?在抢救时用的什么药?费用多少?抢救时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初步诊断是内科医生?还是外科医生?还是急诊医生?按照内科治疗,还是按照外科治疗,抢救时间从始至终抢救时间?在什么时间确定死亡?在什么时候送太平间?请书面答复。
其五、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圣德司鉴【2022】病鉴字第203
鉴定意见:死者刘永强符合交通事故类胸部器官损伤而死亡。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扫描件。
司法鉴定人:刘庄朝《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10019158001
司法鉴定人:康文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10020158029
2022年7月
(根据法医对刘永强尸体全方面鉴定,鉴定结果:死者刘永强符合交通事故类胸部器官损伤而死亡)
足以证明是内伤,而造成死亡原因。
其六:赵保成与刘永强在2022年7月8日22时47分许,在大广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赵保成爱人说:当时人没有死,能说话,我说:你要坚持住,120马上就来了。他说(刘永强)中中,他还哼了一声,我还问(刘永强)你喝水不喝?他说不喝,还摇了摇头。浑身出汗,我还站在车门跟前扛着他,医生来了我才离开。(足以证明当时刘永强意识清醒)。
其七、 事故科办案民警冯业银说,当时人没有死,能说话,医生还给他输液来。
刘胜明问:输的什么液?
冯业银说:我不知道。
其八、清丰县中医院:医生说:当时人没有死,浑身出汗,还给他输液来,抢救不及时耽误了,如果抢救及时,直接拉到濮阳市医院,还有希望。
根据以上所述,清丰县中医院医生对本案交通事故,在抢救受伤者刘永强时,没有尽到责任,工作失误。
初步判断:外科、车祸外伤,错误判断,采取抢救措施经验不到位,因为你判断外伤,你要按照外伤治疗。(实际是内伤)一系列的错误造成刘永强死亡,依法落实问题出现在哪个环节。
根据以上陈述实际情况,当事人依法申请落实当时的实际情况。从2022年7月8日22时47分许至2022年7月9日抢救过程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
依法申请要求查看在抢救时,输用的什么药?费用多少?
在哪个科抢救,几个医生,姓名,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但如果在后续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实施和医疗措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举报内容属实,如不属实,我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刘胜明
2022年 12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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